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通知

  • 日期:2017-08-28 07:51:10【字号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通知

辽教发〔2013〕234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教育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教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第76号)、《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辽委发〔2010〕19号)和《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学前教育有质量规范发展,现将《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以下简称《定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幼儿园评估定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定级标准》,实施评估定级管理

全省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将全部实施定级管理。本《定级标准》是评价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质量的标准和依据,是幼儿园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的指导性文件。本《定级标准》为我省幼儿园定级管理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和操作平台,幼儿园办园过程有章可循。开展幼儿园定级管理工作,是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有效督促各类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科学保教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幼儿园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实行优质优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评估定级原则,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坚持幼儿园园舍建设与标准化建设并重、坚持硬件与软件建设并重、坚持制度管理与保教活动并重、坚持规范与特色并重的原则,按照《定级标准》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科学指导,开展评估定级和年检工作。要把评估定级工作作为对幼儿园分类指导、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的重要手段,坚持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定级评估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年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

三、加强自查自评,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各地要指导幼儿园按照《定级标准》要求,在自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高,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要统筹兼顾,既要重视硬件环境建设,下大力气改善办园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办园标准;更要重视软件环境建设,促进内涵发展,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等,狠抓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教,把幼儿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提高责任意识,强化各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在园幼儿安全,促进幼儿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四、建立评估定级机制,规范评估定级工作

1.评估定级:根据《定级标准》确定的幼儿园办园硬件条件和保育教育质量量化指标和指标值,进行综合评估定级。由高到低分五级实施定级管理,分别为:五星级(省级示范)、四星级(市级示范)、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仅达注册标准)五个质级。量化分值900分(含900分)以上评定为“五星级幼儿园”;900-850分(含850分)评定为“四星级幼儿园”; 850-750分(含750分)评定为 “三星级幼儿园”;750-650分(含650分)评定为“二星级幼儿园”;650-550分(含550分)评定为“一星级幼儿园”。小规模幼儿园作为过渡时期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幼教机构,按照《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12〕148号)执行暂时登记注册并单独分类管理,不在该分类定级之内。

2.组织实施: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评定委员会并组织实施。“五星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评估认定并授予相应质级牌匾;“四星级及以下幼儿园”由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评估认定,由各市及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制定级别牌匾,实行挂牌服务,接受家长及社会的舆论监督。

3.定级流程:全省各地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定级。原则上,参加三星级及以下幼儿园定级评估的幼儿园,自评后,申报县(市)区评估定级,由县(市)区评估认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幼儿园相应质级。

三星级幼儿园晋级定级,经自评和县(市)区评估认可,达到“四星级幼儿园”标准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报,市级评估认定相应质级。

四星级幼儿园晋级定级,经自评和市评估认可,达到“五星级幼儿园”标准的,由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申报,省级评估认定相应质级。

4.定级要求:拟晋升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幼儿园必须在原质级基础上创建2年以上(含2年)进行更高一级定级申报,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可由评定委员会评审后破格晋级。

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幼儿园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复评,拒绝复评或复评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撤销其原有级别称谓,降级管理。

新开办的幼儿园在申报质级之前,可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暂定三星级及以下级别,并发临时级别证书。临时级别证书有效期为1年,一年后可正式申报评估定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对小规模幼儿园实行等级外专项分类管理。

5.申报材料:参加评估定级、晋级定级申报的幼儿园,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量化定级自评表。参加晋级定级申报的幼儿园,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估认定报告和量化定级评分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8月30日前完成评估定级工作。

五、其它事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保育员等全体保教工作者认真学习《定级标准》,全面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定级标准》,促进幼儿园全面发展。要积极向社会、家长宣传《定级标准》,形成家庭和社会关心学前教育健康持续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评估定级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评估定级具体方案,对幼儿园办园质量实施动态监管。要严格按《定级标准》进行评估定级,在评估过程中做到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确保评估定级工作顺利开展。

3.今年底,所有已定级的幼儿园要完成自查自评工作,2014年底,完成现有质级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将评估定级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附件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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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拟文                 2013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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