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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字号 日期:2016-07-28 11:24:31

辽政教督委[2016]3号

 

    各市(不含沈阳市)及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辽宁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辽政教督室[2016]1号)规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完成组织申报、督导调研、审核评估、整改复查等工作程序后,于2016年4月至5月对大连市普兰店区等21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工作进行了省级验收评估,经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并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公示无异议,认定大连市普兰店区等21个县为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现予公布。

    希望各市继续落实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已经通过省验收评估的县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强内涵建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附件: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附件:

2016年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名单

 

序号

县(市、区)

1

大连市

普兰店

2

瓦房店

3

庄河市

4

保税区

5

鞍山市

千山区

6

抚顺市

抚顺县

7

本溪市

南芬区

8

溪湖区

9

桓仁县

10

开发区

11

丹东市

凤城市

12

锦州市

凌海市

13

太和区

14

营口市

盖州市

15

阜新市

阜蒙县

16

太平区

17

辽阳市

文圣区

18

铁岭市

银州区

19

朝阳市

北票市

20

盘锦市

兴隆台区

21

葫芦岛市

兴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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