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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辽宁大学等7所学校章程的批复(辽教函〔2014〕505号)

【字号 日期:2015-11-26 17:59:40

 

 

 

辽教函〔2014〕505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辽宁大学等

七所学校章程的批复

 

辽宁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沈阳体育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大学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现将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印发给你们。

 

附件:1.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

      2.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号

      3.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4.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

      5.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

      6.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

      7.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

辽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拟文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1: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

 

辽宁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辽宁大学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2: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号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3: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沈阳农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沈阳农业大学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4: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

 

沈阳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沈阳师范大学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5: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

 

东北财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东北财经大学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6: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

 

沈阳体育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沈阳体育学院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7:

 

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你校报送的《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章程》经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辽宁大学章程

 

序  言

 

辽宁大学前身是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商业专门学校,初创于1948年。1958年,以沈阳师范学院、东北财经学院、沈阳俄文专科学校为基础,合并成立辽宁大学。1997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目前,辽宁大学已经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多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学校以“明德精学、笃行致强”为校训,致力于建设实力、特色、祥和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辽宁大学,中文简称为辽大。英文全称为Liaon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学校设有崇山校区、蒲河校区和武圣校区。根据办学需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法定注册地和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为国家和地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师生为本,坚持教授治学,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

第五条  学校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要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辽宁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职务拟聘人选等事项,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差额选举等程序确立,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设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等方面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校设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教学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

(三)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平台建设。

(四)建设师资队伍,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教学改革。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等组成,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研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和从事学术活动的权利,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九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必要帮助。

第四章  办  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实施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调整优化研究生类型结构,在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全面覆盖、梯次推进、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实现文理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建设一批有实力、有特色的国家级、省级一流学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主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科学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建立教师分类聘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海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扩大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理事会、校友会和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作贡献,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章  标  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识和徽章。

    徽识由红黄蓝三原色构成,主体为“辽大”汉语拼音“L、D”的艺术形态,外环上半环为辽宁大学英文全称,下半环为建校日期。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朱德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正中印有朱德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5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lnu.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本章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序  言

 

学校始建于1952 年,是原航空工业部所属的6 所本科航空院校之一,初命名为“沈阳航空工业学校”,历经“东北第一工业学校”、“沈阳第一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学校”、“沈阳航空工业专科学校”、“沈阳航空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等阶段,于2010年3月正式更名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秉承“心系祖国,崇尚严谨,坚毅求实,激情进取”的精神,以国家与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培养航空航天人才为已任,艰苦创业、奋发图强,充分履行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为国家航空航天工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本章程力求体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明确学校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体现对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从而促进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坚持科学发展,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线,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全面协调发展,致力于成为以工为主、多科性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全称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简称“沈航”;学校英文名全称为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缩写为SA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邮编:110136。

第四条  学校为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航空航天、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育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科学基础知识扎实、专业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合格公民,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秉承“立足航空,明德育人,求实拓新,志在卓越”的办学宗旨,发扬“德能并进,勇毅翔远”的校训精神,继承优良的办学传统,树立踏实严谨的学术风气,倡导开放自由的学术氛围,激发理实交融的学术创新,彰显航空航天的学术特色,立德树人,创造新知,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引领未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各学科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科学进步、学术水平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学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教结合和产学研用结合。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知识,弘扬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广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三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合理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建设的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与学校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依规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依据学校的教育形式和条件,在确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设置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受教育形式学生的招生数量;

(四)依法授予学位,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六)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七)设置、撤销、调整教学、科研、行政与直属服务等部门;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遵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

(十二)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十三)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与处置经费和财产;

(十四)转让专利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十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规章;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

(七)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监督;

(八)公开收费项目;

(九)确保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校发展;

(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文化传承做出贡献。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实施。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体制,并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进行咨询、审议,从学术角度提出决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体制,设置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有关校务管理工作进行咨询,调动全校各方面积极性,以促进教职员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的需要,设置学院(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部)等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机构,学院(部)等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校各级、各类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教职员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党  委

第三十条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等学校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权。

第三十一条  党委的职责范围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学校发展等重大问题起到保障监督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三节  校  长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的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校务咨询机构,参与学校的校务管理工作,是体现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十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是委员会当然的成员,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生,对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1.校领导;

2.5名职能机构负责人代表;

3.5名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代表;

4.10名教授或副教授及青年教师代表;

5.3-4名工程技术人员代表;

6.3-4名职员、辅导员代表;

7.3-4名学生代表。

第四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咨询、审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校园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财务预算;

(二)咨询、审议与校务相关的重要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三)咨询、审议学校重要的校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校务管理工作提出参考性意见与建议;

(四)对学校校务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学生工作、基础建设、产业与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讨论并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重要事情,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改期举行;

(二)校务委员会会议咨询、讨论、审议相关事项时,如需做出结论,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时,须由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对讨论确定的事项,经批准,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应按时向全校公布;

(三)校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相关学科教授,深入了解掌握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规律,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科研和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在职教授中进行推荐并投票产生。推荐过程中须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推荐名单确定后,参加投票的教授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全体委员中投票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尽量涵盖不同的学科与学科门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决策;

(二)审议学院(部)、研究院(所)等学术机构的设置、取消、调整方案,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取消、调整方案,审议重大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审议科研计划;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审议、制定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术管理工作,评定学校科研学术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五)负责正教授技术职务评审,审议高层次人才的聘用资格;

(六)讨论与学术管理相关的事项,向校长、校长办公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通报全校;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主任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项。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学科门类及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校长是当然的委员,并任主席,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是当然委员,并任副主席。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校长;

2.分管本科、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副校长;

3.研究生院院长;

4.教务处处长;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

6.11-12名研究生导师代表。

第五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委员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审定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增列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审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六)审议通过相关荣誉称号的授予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集中进行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遇重要事情,委员会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改期举行;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但被邀请人员无权表决。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必须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席请假;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节  教学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教学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主管教学副校长是当然的成员,并任主任,委员会设副主任4人。委员会成员应深入了解掌握教学规律,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较高,了解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有深入的理解与认识。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构成:

1.主管教学副校长;

2.教务处处长;

3.研究生院院长;

4.6-8名学院(部)负责人代表,涵盖学校各学科门类;

5.12名教授、副教授代表;

6.3名工程技术人员代表。

第五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如下:

(一)开展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咨询;

(二)审议有关教学的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计划方案;

(四)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估;

(六)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七)领导教学督导组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开展经常性的听课活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促进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重要事情,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改期举行;

(二)教学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相关问题时,如需做出结论,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时,须由教务处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通报全校;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四)委员会主任通过教务部门处理学校日常教学事务。

 

第八节  申诉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是对教职工、学生在个人权益方面提出的异议和申诉进行评议裁决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校内各方面代表,包括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受理学生申诉时须有学生代表参加。教师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申诉委员会设委员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会秘书1人(兼)。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主任委员为申诉委员会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接受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处罚、开除等决定提出的争议申诉书面申请,并对此进行调节;

(二)无法做出调节的,根据学校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规章以及相关法规,对校内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评议、裁定,并以评议裁决书的形式做出结论。

第六十条 申诉委员会评议裁决规则:

(一)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否则另行组织召集;

(二)申诉委员会评议相关申诉时,事先应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会议开展充分的讨论,以学校以及上级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规章和相关法规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做出的评议裁决结论必须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对于教职工的申诉,评议裁决书送达工会及本人,由工会报送校长办公会,并由工会监督学校对此裁决的落实情况;

(四)对于学生的申诉,评议裁决书送达学生会及本人,由学生会报送校长办公会,并由学生会监督学校对此裁决的落实情况;

(五)申诉人若对评议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学校举办者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六)申诉评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回避亲属有关事项的申诉评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九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原则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并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校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听取讨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报告,审议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原则、办法与重要规章制度,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讨论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报告,就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七)完成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学生的利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达到应到会代表的2/3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调整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

第七十条  党组织机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党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行政与学术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服务机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等活动开展相应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相关协议规定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二节  学  院(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院(部)(以下以学院为例)等教学科研机构。作为学校的办学主体,学院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实施单位。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学系、研究所(室)等三级机构,负责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依据学校制定的规划与计划,加强软硬件的条件建设;学院在学校管理层级下,对本单位的三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事业发展等负有全面责任,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重点实验室、教学中心等单位,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与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负责组织学生各项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七十九条  学院院长应深入了解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学科建设发展内涵,具有较强的把握学科的能力与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良好的管理与协调能力。院长人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考核,经党委讨论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十条  按照精简的原则,学校规定各学院副院长职数。副院长人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考核,经党委讨论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党内相关条例, 设置学院党组织,产生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规划的拟订、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按照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等三级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向各级各类组织、单位推荐受表彰对象和重要人选;主持院务会、系主任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工会分会、分团委、学生会工作;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应章程或条例对学科专业建设、学术、教学与科研、学位授予、推荐人选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审定,对相应的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其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八十六条  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应征求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的意见与建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节  民主党派与群团组织

第八十七条  民主党派在中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的政治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九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教职员工组成与聘用

第九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教师是主体)、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据下列制度进行聘用: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级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节  教职员工权利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工作职责、性质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提出异议或申述;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教职员工义务

第九十四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共同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参与社会实践,提供专业服务;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十五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二)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自觉发展学术、创造科学新知,努力传播先进科学文化;

(四)积极承担学科专业的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服从教学与学生工作等任务的安排;

(五)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十六条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自觉自愿为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服务,刻苦钻研专业技术,尽职尽责;

(二)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勇于探索与实践,自觉推进专业技术进步,努力传播先进技术文化;

(三)积极承担专业技术平台的建设任务,做好专业技术保障工作;服从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安排;

(四)发扬协作精神,乐于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技术成果,诚实守信,力戒虚假,坚决抵制不良行为。

第九十七条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履行高等教育管理职责的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服从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三)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团结协作的精神,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第九十八条  工勤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聘约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一百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保留学籍,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奖学金、助学金;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关心学生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后勤与产业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原始投资人为国家,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学校拥有所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并在规定权限内拥有处置权。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有责任保证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1.教育经费拨款,即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它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1.学校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3.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4.社会融资,指学校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自负利息贷款,以及社会、个人对学校的借贷;

5.其他收入,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社会及个人对学校的捐赠、利息收入、学校名誉和名称使用的收入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依法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执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在国家财经法规、法律基础上制定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校内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财务为全体师生服务并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章  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监督的机构,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与各军兵种、各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海外机构与知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学校通过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建原则如下:

(一)平等原则。各理事单位之间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参加理事会的单位,均与学校自愿协商决定;

(三)互利原则。理事会通过教学、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合作,达到双向服务、互惠互利;

(四)求实原则。理事会工作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有效工作途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学校与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目,不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支持、推动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与协同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讨论、通过和修订理事会章程,审议吸收新的理事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理事会成员单位的需要,优先双向选择学校的毕业生;

(二)学校通过各种形式,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由理事会成员单位与学校联合办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三)学校积极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科研、生产等事务等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合作;

(四)学校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理事会成员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根据需要定期邀请理事单位派人来学校讲学;

(五)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单位和个人载入学校校史;

(六)理事会成员可以以资金、项目、设备等形式与学校合作兴办实业,并享受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七)理事会成员在使用学校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方面与校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向社会募集理事会基金,向理事会推荐新的理事单位;

(三)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理事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四)优先向学校委托研究课题、科技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

(五)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校落实各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校的办学成就,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的国际声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一百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认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六)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旨在加强学校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的资格如下: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向基金会捐赠财产或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四)拥护基金会宗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学校优秀师生,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六)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会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

(四)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优秀的在校贫困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创新精神的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建校以来(1952年-)毕业与肄业的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以及各国留学生、函授与夜大本、专科生;

(二)在学校进修班、培训班学习过的学员;

(三)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四)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校友会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服务校友,学校向校友提供以下权益:

(一)优先向校友所在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开展科研合作;

(二)应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要求,优先推荐各类毕业生;

(三)向校友开放图书馆、档案馆等馆藏资源;

(四)为校友开展聚会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校训:德能并进,勇毅翔远。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校徽:标志主体是以航天飞机和歼击机的形象抽象组合而成,并围绕以表示航天科技的卫星形象和椭圆轨迹;三种不同的航空航天器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构成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英文缩写“SAU”;背景以地球图形为主。标志整体创意围绕航空航天和教书育人为主题,突出大学的文化特征和精神象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周恩来手体的校名组成,整体色彩由白色图案和蓝色背景构成,突显我校的航空航天办学特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校歌:《梦圆长天》,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一百四十三条  校庆日:学校确定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或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修订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沈阳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沈阳农业大学隶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 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多科性农业大学。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6年的省立奉天农业学堂,此后经历了奉天农业大学、东北大学农学院和沈阳农学院几个历史时期;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调整,当时的沈阳农学院部分专业与复旦大学农学院合并组建成了新的沈阳农学院。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5年由当时的主管部委国家农牧渔业部批准更名为沈阳农业大学。

学校遵循“育人为本、知行统一”的办学理念,以“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己任,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出高水平科学研究成果和主动服务社会。

学校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特色,农、工、理、经、管、法等多学科相协调,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相统一,推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学校为实现“学科、实验室、人才、师资等主要办学指标居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农业大学”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沈阳农业大学(简称为沈农或沈阳农大),英译为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SAU);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实行地方与中央共建的高等教育机构。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0号。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syau.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视野开阔、专业精良、淳朴务实,富有社会责任感、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探索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管理重心逐步下移、权力下放,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对人、财、物等多方面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知识与技术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和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度发展在校生数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学校依法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办学类型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推进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员工面向社会需要、特别是面向产业发展需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全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要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五年。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 依据党章和上级组织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主要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理人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教师、管理干部、后勤与教学辅助人员、离退休职工以及学生代表若干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审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计划等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教学和科学研究计划以及科研机构(平台)建设计划,评定教学和科技研究成果,审议教师任职资格,评价引进人才学术水平,裁定学术争议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学校在二级教学单位设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及处理相关事宜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审定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内各教学单位或按学科、专业类别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原则上三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由中共沈阳农业大学党委领导,接受共青团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指导的学生团体组织。学生会分研究生学生会和本科生学生会两个分会,分别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成立国家法令许可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并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党政管理与职能机构。党政管理与职能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涉及多个职能机构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领导或职能机构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其他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为学校该方面工作的协调、议事和决策工作机构,依据各自章程或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附属实验场等服务与辅助机构。其职责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运行提供支持保障,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校外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运行。与校外合作协议的签署人为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章  学  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研究所等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学科建设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课程、教材等建设规划及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按照学校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奖惩学生的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分党委、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党总支的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决策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工作,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院政治稳定;监督和支持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创造公正、民主、诚信、和谐的工作环境;领导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及学生会等组织;团结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同心同德为学院发展建设做贡献;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人和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重要事项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参加,根据需要可吸纳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党组织职责内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行政事项由院长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学院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建设、教学科研平台设置与建设规划,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方案,院内机构设置、人事招聘与调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及任免,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对外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党政联席会在讨论重要事项、做出决议之前,应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及有关组织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方面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院专业与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及科研组织与平台建设计划,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及人员学术水平,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资源使用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方案,仲裁学术争议,对学院其它学术方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所辖专业、学科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的审核、优秀学位论文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初审与推荐以及研究生招生方案审定、入学考试复试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学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和人事管理改革方案等事项,定期和不定期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和指派开展相关工作。教职工大会在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团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工会。工会是学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学校工会要求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组织院内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工作任务,民主监督学院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会。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学生会领导、接受学院共青团委员会指导。学院学生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教研室、研究室(所)。教研室是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活动与进行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研究室(所)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活动的基层组织。有条件的学院教研室、研究室(所)可依据学科、专业设立并合并运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分别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培养任务,组织开展相应的教学与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组织。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几部分组成。根据占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的不同,又分为编制内员工和人事代理制员工。学校按国家政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任职实行聘任制管理。教职工接受学校任职聘任后上岗工作。

学校聘任教职工的主要制度有: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接受学校定期组织的工作业绩与工作表现考核。考核结果是学校对教职工进行人事聘任、职务职称晋升和奖惩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取工资报酬。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机构是教代会下设的维权委员会。

(八)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创造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为知识与技术创新服务。

(三)积极传播先进思想,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四)遵守师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尊重他人,爱护学生,团结同事,关心集体。

(五)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授权等问题的管理和规定。

(六)遵守校纪校规,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法依规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到校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国家、学校的资助。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机构是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十)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设施。

(六)学校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为学生完成学业创造必要条件,要求学生努力学习。学校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校友一般是指取得过学籍、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但已不再保有学籍的学生,或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为社会多做贡献;努力为校友接受继续教育、继续学习提供便利和条件;设立校友会,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机构组织的积极作用,争取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事业”的财务工作方针,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资产、资金和校名、校誉及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和校牌。学校中文标识是邓小平题写的校名。

徽志为圆形,以沈阳农业大学英文名称中的三个英文单词首字母S、A、U为创意基点,上有中英文校名、麦穗图案,颜色采用蓝、绿、白三色。

徽章为长条形,上镌刻由邓小平题写的校名,供教职工和学生佩戴。教职工徽章为白字红地,学生徽章为红字白地。

校牌“沈阳农业大学”采用邓小平题写的校名字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学校校色(标准色)为红、黄两色。

第六十五条 校歌《我们是大地的儿女》,由胡宏伟作词、秦咏诚作曲。   

第六十六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1日。

第六十七条  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准则,并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得以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依法定程序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

 

 

 

 

 

 

 

 

 

 

 

 

 

 

 

 

 

 

沈阳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沈阳师范大学始建于1951年,前身为东北教育学院。1953年更名为沈阳师范学院,1965年更名为辽宁第一师范学院,1978年恢复沈阳师范学院校名,2002年省政府决定并经教育部批准与辽宁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沈阳师范大学。

建校以来,沈阳师范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辽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沈阳师范大学以“博学厚德,尚美健行”为校训,秉承“自强不息、创业创新”的沈师大精神,坚持“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战略,遵循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以“建成教师教育独具特色、服务基础教育贡献突出、支柱性学科专业省内一流、标志性学科专业全国一流的师范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实现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为“沈阳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沈师大”;英文译名为“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SNU”。学校法定住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

第三条  学校系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协调发展。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的治理理念。

第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制度的要求,将岗位设置管理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机结合。凡属事业编制内教职员工均签署“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其他编制外用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施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非编制内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相关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维权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沈阳师范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和学习者。

第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有义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2014)开展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三)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是基层实行“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各级学位(包括硕士、学士等)获得者的名单。(二)讨论及批准各级学位(包括硕士、学士等)的获得。

(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研究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教学部、研究所。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三年。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管理等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教学部、研究所)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学部、研究所)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学术方面的事项,需提交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享有学院的学术决策权、学术评价权和学术监督权,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具体议事规则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

 

第五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财政体制,建立防止资产流失和保证资产安全的管理机制,做好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一)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团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三)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四)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所属各单位实行财经工作委员会制度,财经工作委员会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本单位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使用权,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有效使用。

(一)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二)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学校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积极发展国际教育,逐步形成语言培训、文化传播教育、专业教育并行的办学新格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援。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包括在沈阳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四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会隶属于沈阳师范大学,是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其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母校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繁荣而贡献力量。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校徽和校旗。

学校校徽是    ,中间是一棵大树,树干以汉字的“人”字与沈师大开头字母“S”结合而成,底部为一本展开的书,书下标有学校成立时间1951,圆形外环为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白色、规定字体的“沈阳师范大学”校名。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厚德,尚美健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点燃太阳》。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是公历5月21日。

第五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 www.syn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校名、类别发生变化。

(四)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代表联合提议。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会行使。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依法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东北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北财经大学始建于1952年,原名为东北财经学院,由东北财政专门学校、东北银行专门学校、东北计划统计学院及东北人民大学财政信贷系、会计统计系合并组建,校址在沈阳。其后,东北商业专科学校、东北合作专科学校,东北人民大学的工业经济专业和东北工业会计统计专科学校的工业统计、工业会计两个专修科,并入东北财经学院。1958年,东北财经学院与沈阳师范学院、沈阳俄文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辽宁大学。1959年,原东北财经学院的主体,即计统系与财政系,以及部门经济专业的一部分教师从辽宁大学迁出,与位于大连的辽宁商学院合并,成立辽宁财经学院。辽宁财经学院是文革期间全国唯一完整保留的财经类本科高校,1985年更名为东北财经大学。学校曾由国家高教部、教育部、财政部,东北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2012年,东北财经大学成为财政部、教育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东北财经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职能,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秉承“博学济世”校训,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突出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财经大学,四字简称“东北财大”,二字简称“东财”。英文译名为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缩写为“D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第四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财政部、教育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卓越财经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层次和类型教育。

第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设置学科专业,突出经济学、管理学的优势和特色,实现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八)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符合必要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或者降级、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专职教师选调标准,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交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与专业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设置校、二级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下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下设系、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三条  院长(主任,下同)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应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置研究院、所、中心等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既可独立建制、直属学校,也可附属于有关学院。研究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业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执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力争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友会。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设置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由胡耀邦题写的校名、校名英译、古钱币和象征图形组成的圆形徽标。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东北财经大学校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的海蓝色彩旗。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5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dufe.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体育学院章程

 

序 言

 

沈阳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立于1954年,时名东北体育学院,由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共同举办,校址为沈阳北陵东侧原东北大学体育场及相邻区域。1956年改为现名,1958年划转辽宁省领导,1980年直属国家体委,2001年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曾在1969年迁到辽宁省北镇县青堆子农场,1971年迁回原址,2006年校本部全部迁入现校区。

学校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开创之初,国家以当时六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的最早的体育院校之一,以服务国家需要、为体育事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为办学使命。经过多年发展建设,业已成为一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现代体育大学,在国家和地方体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以体立校、育人为本、体教结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体为主、体育相关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办学定位,巩固教学、训练、科研三结合、竞技体育突出冰雪、兼顾其他的办学特色,弘扬勤奋、求实、团结、争先的优良校风和厚德博学、弘毅致强的校训精神,立足辽宁、辐射东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积极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通过持续不断地改革开放和内涵建设提升办学品质和核心竞争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体育大学,为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沈阳体育学院(简称沈阳体院或沈体),英文全称为Shenyang Sport University(缩写SYSU),中文法定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yty.edu.cn/。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融合,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能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体育人才和其他体育相关专门人才,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以及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各类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设立附属教育机构,围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开展体育中等专业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以体育学科群为主干,以相关学科为支撑,巩固传统优势学科,发展特色学科,拓展交叉学科。

第十条  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和其他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体育、文化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依法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生活服务,促进学生充分就业。对学习成绩突出、政治思想品德表现优秀,为国家、社会、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设置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三)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自觉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实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绩效工资方案,为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生活提供良好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管理和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学校行政负责人,以下同)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训练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党建工作。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及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名,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训练及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部分负责人、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其他方面的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党委推荐、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四)评定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个人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七)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科研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教务处和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在二级学院(系、部)和有关单位实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由全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二级学院(系、部)和有关单位设分工会。

第三十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工作,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学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沈阳体育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研究、训练、管理和服务等校内机构,科学配备人员,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权责,推进管理重心下移。二级学院(系、部)根据学校总体办学目标和规划,自主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活动,管理教师和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内外协作或服务,合理使用经费和办学资源,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学校附属办学单位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参照二级学院(系、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支部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基层统战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的目标任务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  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系、部)重要问题,参加人员包括二级学院(系、部)的党政正、副职领导。

第三十  二级学院(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本单位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该学院(系、部)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  二级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教研室或研究室。教研室或研究室是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基本单位,其设置和撤并由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学校规定讨论决定,报学校备案。学校为教研室或研究室建设提供必备条件。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受教育者依法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竞赛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绩效评估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专利权、著作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环境保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机制。推进后勤社会化,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沈阳体育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包括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六条  沈阳体育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设立校友会办公室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办学资金。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自主管理和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五十一  校名标识用字集自毛泽东书法作品;学校象征图形符号是一枚红色印章,上面用阴文大篆体篆刻现代汉字“体”。第五十二条  校徽呈圆形,中心是学校象征图形符号,外层环绕校名标识用字和校名英文,红白两色。佩戴用校徽为条形,镌有校名标识用字,红色质地、白色字体为教工佩戴;白色质地、红色字体为学生佩戴。

第五十  校旗以紫蓝色为底,上有白色校名标识用字。

    第五十四条  校歌为《我们集合在沈阳体育学院》。

第五十五条  校训是“厚德博学,弘毅致强”。

第五十六条  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后,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章程

 

序  言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登记名称:大连东软信息学院(以下称“学院”)学院英文译名:Dalian Neusoft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第二条     学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路8号。

第三条   学院机构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院的发展定位:有特色高水平的创业型应用技术大学。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方向: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理念是“教育创造学生价值”,校训是“精勤博学,学以致用”。

第七条   学院的培养目标:面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较强工程实践能力和良好外语沟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九条    学院的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文学。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

1.大连东软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发展”)

2.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控股”)

3.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亿达集团”)

 

第二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学院的财产属性: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十三条   东软发展以土地、教学和办公用房等设施作为资产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33,419万元人民币;东软控股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960万元人民币;亿达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640万元人民币。上述各方举办者共计向学院投入的资产总额共计35019万元人民币,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向学院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经费的使用原则: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2.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2.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3.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东软控股推荐,副董事长由亿达集团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更换在报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后生效。依法更换的董事,其任期以更换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如副董事长因故不能代为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每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通知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无效,除非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经召集通知手续而召开董事会。

4.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5.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1至第6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7至第11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

6.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该董事弃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关于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全体董事签署文件或该文件的相同副本的书面决议形式代替董事会的召开。

8.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9.在可能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在会上供董事签署。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会议也可采取电视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但仍需要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10.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议题的讨论过程和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以及出席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人数、姓名和会议召开的时间等。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应尽快发送给全体董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会议后十五天。如有董事希望在会议记录中列入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其应在收到会议记录草案后两周内将该等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送呈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其不得要求对董事会上已签署的书面决议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

11.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由学院保存,并及时将该会议记录文本的复印件送交各位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解聘院长,决定其报酬;

2.修改本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5.审议年度审计报告;

6.审议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筹集办学经费;

8.聘请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10.学院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的通过;

11.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领导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院长

学院设院长一人,并设副院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人选由东软控股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院长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院长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3.年龄不超过70岁;

4.院长任期四年,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可连任。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计划;

3.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9.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

10.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辞职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解聘

如院长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如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三节  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领导的经常性工作会议,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院工作的主要事项,部署学院日常工作任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2.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院长、副院长、财务总监和其他副院级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的董事、党委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确定是否安排学院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3.院长办公会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4.院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长审阅后备案并发给各位与会人员。

 

第四节  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主要职责是: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 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 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6.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建立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院长办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学院维护和支持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院学生会。

学院教代会、学代会的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各自章程执行。

第五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系、部)的委员名额,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最终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也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4.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理和决定授予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四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各系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及研究人员中遴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节  学院内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发展情况合理设置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部门等二级机构。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1.二级学院(系、部)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2.二级学院(系、部)设院长(系主任、部长)一名,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是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党总支书记协管全面工作,侧重党务与学生等工作。二级学院(系、部)设副院长(副主任、副部长)若干人,协助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及党总支书记履行职责。

3.党政联席会制度是二级学院(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各单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召集或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各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学院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投诉。

 

第六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变更

1.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2.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3.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

1.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2)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学。

2.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终止:

(1)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清算

1.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学院依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解散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3.学院依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终止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4.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5.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分配。

6.清算期间,学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7.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不适应学院发展时,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章程修改程序

1.如果学院提出修改本章程,学院应在征求举办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2.如果举办者提议修改本章程,应听取学院的意见,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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