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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字号 日期:2017-02-23 12:10:19

 一、取消的职责

1.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3.高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4.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5.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6.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7.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核。

8.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1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13.高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14.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先进单位表彰。

15.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16.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17.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18.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19.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

20.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初审。

21.高校重点实验室初审。

22.“2011协同创新中心”初审。

23.高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24.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2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26.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

27.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28.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本科生审批。

29.对教育部实施的高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专业审批的初审。

3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下放至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

2.将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编制和普通中专录取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下放至市级政府。

4.将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

5.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拟定下放至市级政府。

6.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审批下放至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7.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下放至相关高校。

8.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力、终止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9.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0.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1.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3.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分批下放至高校自主管理。

14.将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下放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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