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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相关事宜须知

【字号 日期:2015-04-01 09:31:37

    一、办理落户手续

    1. 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其它各市就业的,在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由各市公安机关(含派出所)办理落户。

    2.毕业生到沈阳地区就业的,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须准确提供拟落户地所在派出所名称,由沈阳市公安机关(含派出所)办理落户。

    (1)到驻沈中、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辽宁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办理《落户通知书》。

   (2)到沈阳市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落户通知书》。

    (3)到沈阳市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就业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在沈阳市教育局办理《落户通知书》。

    二、办理户口迁移

    1.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应按照《报到证》签发单位或报到地址,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或就业地区,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由当地公安机关(含派出所)办理落户。

    2.毕业生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根据辽宁省公安厅【辽公治户[200454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或就业地区,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由当地公安机关(含派出所)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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