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进行公示的公告
按照教育部及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有关规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通过组织申报、督导调研、材料审核、实地评估等工作程序,拟认定鞍山市海城市等9个县(市、区)为“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2月1日至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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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辽宁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
鞍山市海城市,本溪市平山区,丹东市振安区,锦州市松山新区、义县,阜新市新邱区、彰武县,铁岭市开原市,朝阳市朝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