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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5-10-29 12:50:44

辽教发〔2015〕155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职业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我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需要,以优化教育结构、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为学生发挥个人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为根本,本着省统筹管理、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原则,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

  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要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相对分开,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方式。

  2016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到2017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60%以上,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具有辽宁特点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制度。

       二、 分类考试招生的形式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对象为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除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外,还有以下4种考试招生形式:

  一是按照有关要求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

  二是主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综合评价招生。

  三是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三校生”下同),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由省招考办单独组织的对口升学考试招生。

  四是考生申请,由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学习成绩、德智体综合素质表现、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审核注册录取的注册入学招生。

       三、 组织实施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招考办负责报名、命题、考试及录取或审核备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有关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

    1. 单独考试招生。国家级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部分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单独考试招生,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和规模。各招生院校对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自行组织文化、专业和技能考试,根据考生总成绩,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招考办办理审核录取备案手续。

    2. 综合评价招生。对于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由招生院校依据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确定录取资格;招生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依据其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表现,或由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水平测试结果,确定录取资格。对于获取录取资格的招生对象,由招生院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招考办办理审核录取备案手续。

    3. 对口升学考试招生。由省教育厅制定考试招生的原则意见,以省招考办统筹组织管理为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专业理论和技能加试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逐步形成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与职业院校参与,统分结合的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组织方式。

    4. 注册入学招生。其对象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包括五年制高职三年后转段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由招生院校根据申请注册学生学习成绩、德智体综合素质表现或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审核确定录取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招考办办理审核录取备案手续。

  各分类考试招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招考办另行制定。

     四、 有关政策及要求

    1. 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者;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目前在职在岗且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个人称号者,可由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

    2. 各招生院校的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的综合评价体系须经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录取规则,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等。

    3. 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每年高考前进行,有关院校应在每年5月底前为相关考生办理完成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其他形式录取的(包括免试录取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在每年7月底前为相关考生办理完成正式录取备案手续。

    4. 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校学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后要分别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享受高职毕业生同等待遇。

     五、 监督管理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2. 各高职院校要按照高考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使考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及时、准确地宣传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的特色、就业状况及奖助学政策。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

    3.要加强对报名、审核、录取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因违规招生出现的问题由违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省教育厅将视学校违规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程度,通过公开通报批评、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当年招生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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